|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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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12 09:21 文章来源:抚松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抚松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抚松县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项目及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达到160万元/亩(含160万元/亩)以上的;投资4000万元(含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星级宾馆建设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商场、物流企业和新型业态流通业项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主要是指外商或域外投资者,即在抚松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租赁、购买、承包方式兴办企业的域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财税政策: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期满后,3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列支给企业。
1、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并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2、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3、企业产品出口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项目;
4、世界500强企业在抚松县投资的项目。
(二)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50%列支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矿产冶金、矿泉水、医药、旅游、林木精深加工、新型建材、绿色食品项目,前3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按50%列支给企业。
(三)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四)域外投资者投资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五星级宾馆建设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前3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按50%列支给企业。
(五)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商场、物流企业和新型业态流通业建设项目,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符合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免征1年的企业所得税,连续2年奖返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用部分,第3年至第5年,奖返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用部分的50%。若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延续弥补。
(六)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社会公益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
(七)外商或域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在县外建立生产基地,由在我县注册的公司统一进行核算并纳税,同级财政按生产基地缴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
(八)世界及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等大企业集团来我县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采购中心,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
(九)县外金融机构或外资银行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年存贷比达到监管机构规定上限,受益财政按其实缴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
(十)凡享受以上财税政策扶持的企业,均采取先征后支的方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行征缴入库,在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经税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在财政计划中集中列支给企业。
第四条 土地政策:
(一)凡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投资4000万元(含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星级宾馆建设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商场、物流企业和新型业态流通业建设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同级财政按2万元/亩列支给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同级财政按4万元/亩列支给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同级财政按6万元/亩列支给企业。在此基础上,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以160万元/亩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亩,同级财政增加1万元/亩列支给企业。
(二)外商或域外投资者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按合同正常经营期间,确因经营或不可抗力因素,需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并可向国土部门申请预约用地。
(三)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凡享受以上土地政策扶持的企业,均采取先征后支的方式,即由国土和财政部门先行征缴入库,在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经发改、国土和财政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在财政计划中从抚松县企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列支给企业。
第五条 取费政策:
(一)凡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投资4000万元(含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星级宾馆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市有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域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商场、物流企业和新型业态流通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县级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涉及县级权限内的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新引进的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流通企业新开办的经营业户,自经营之日起,免收2年的工商管理费。
第六条 其他政策:
(一)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热优先保证供应,不再收取除国家、省、市规定以外的附加费用。
(二)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符合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申报立项,帮助争取专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三)外商或域外投资者在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后,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并在贷款授权授信额度和利率上给予放宽和优惠。
(四)对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政府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当年科技成果贡献价值额的一次性奖励。
(五)符合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关于对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政策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资金并促成域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实体的组织、机构、招商代表或自然人(以下统称中介人),依据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中介人在与项目单位取得联系后,先到抚松县商务局领取并填写《抚松县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经投资方认定,才能被确定为引资中介人。同一投资项目可以有多个中介人,但每个项目只对中介人集中发放一次奖金,奖金分配方案由所有中介人自行决定。
第九条 对成功引进生产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比例分别为:对当年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到位资金的1‰;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以上的,奖励到位资金的2‰;5000万元 (含5000万元) 以上的,奖励到位资金的3‰;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奖励到位资金的5‰。
另外,对于引进投资4000万元(含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星级宾馆建设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商场、物流企业和新型业态流通业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其它类项目的中介人,按照该项目当年实缴税金额的3%进行奖励。
第十条 除国家和省、市投放的项目资金(指以公益项目为依托,由国家、省、市投放的专项用于我县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发展、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等项目的扶持开发资金)外,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捐赠资金额的10%计领奖金;引进无偿捐赠物资的中介人,按实物折算资金额的5%计领奖金。奖金由受益单位列支。
第十一条 中介人已作为县域外投资者委托代理人,并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县内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以完成本单位任务为己任,体现集体观念和大局意识。如果机关工作人员在没有影响工作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引入资金,且不愿顶单位任务的,可按应得中介奖金总额的50%计领。
第十三条 奖金由县财政列支。中介人在领取奖励资金时所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第三章 服务承诺
第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有关手续的办理实行 “首问负责制”和“县帮办中心负责制”,由相关部门协助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呈报上级机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可采取现场办公或“一站式”办公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办结相关手续,并安排专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对外商或域外投资企业中来抚松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及需要特殊引进的国外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办理常住户口,由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其配偶的工作及子女的入学、入托等事宜。县政府对重要招商引资企业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在车辆通行、手续办理、日常生活等方方面面给予客商最大方便,让投资者在抚松投资畅行无阻。
第十六条 对外商或域外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政策。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日到25日为企业宁静日,在宁静日期间,严禁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消防等部门的常规性检查应经软环境办同意后实施。对涉及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案件调查,事后应及时到软环境办备案。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严厉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县软环境办公室开设的投诉举报电话是:6230185。
第十七条 对外商或域外投资企业的收费必须依法进行。收费人员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并使用由县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外来投资项目及无偿引进资金、公益性项目的中介者,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外给予特殊优惠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县企业有效资金再投入,符合上述条款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税费的减免、中介奖励的兑现,由县商务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内的各级政府、工业集中区、开发区、产业园区,上述单位制定的类似政策不得与本规定重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抚松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抚发[2006]39号文件)及《〈抚松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抚发[2007]20号文件15页至23页)同时废止。 |